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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321號
TNDV,105,司促,13321,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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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1號
債 權 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至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 於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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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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