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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111號
TNDV,105,司促,13111,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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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
債 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朢營造有限公司呂忠憲楊玉龍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㈢補債務人呂忠憲楊玉龍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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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