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
債 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朢營造有限公司、呂忠憲、楊玉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㈢補債務人呂忠憲、楊玉龍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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