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84號
TNDV,105,司促,11984,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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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彩菊薛文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 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 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彩菊戶籍地址為嘉義市○區○○街00號七樓 之1,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另債務人薛文賢已於民國95年8月5日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即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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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