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永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嘉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陳嘉音僅清償部分借款為由,請求其 返還剩餘款項並加計遲延利息,惟並未釋明該債權金額及其 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函文通知 債權人7日內就上開相關事項補正,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3 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迄今仍 未為之,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