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21號
TNDV,105,勞執,121,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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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盧嘉益
相 對 人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在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應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盧嘉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資遣 費等,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在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新臺幣 (下同)123,683元、預告工資54,000元、資遣費112,295元 ,合計425,532元,然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就兩造間有關工資爭 議之調解內容第4項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按「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 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 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 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而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 確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一節 已成立調解,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之上開調解內容,亦 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情形。從而,聲請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其與相對人於 105年5月26日成立之如主文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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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