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16號
TNDV,104,重訴,216,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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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張楊珠

訴訟代理人 張雁婷
被   告 陳威翰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曾智勇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陽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
訴訟代理人 甘齋
      蔡浩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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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