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7號
TNDV,104,重訴,187,2016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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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陳財居
送達代收人 陳莉溱
以上上訴人與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歲等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5,480,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4,46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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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