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惟因原告具狀
提起追加之訴,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原告交付之1642件KRS167306B
K-8S產品工件返還與原告(見本院卷一第128頁),然就原告上
開追加之訴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追加訴狀載明訴訟標
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1642
件KRS167306BK-8S產品工件之總價值),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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