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毛碧月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王捷歆律師被 告 程德才 程永文 程美鳳 程依瑩 程冠淵 程冠勛 史麗琴 程德勝 程靖堯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王紹雲律師上九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被 告 施峰盛 施嘉雯 施榮輝 施富萌 施榮隆 施榮泰 施卉蓁 施惠珠 黃豊裕 黃豊富 黃麗珠 黃嫊(女米)住台南市○○區○○街000號 黃豊章 戴振鴻 戴振興 戴素惠 程金寶(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明山(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建崴(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素雲(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仁和(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二、本件被告程大秤於起訴後之民國104年9月10日死亡,程金寶 、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其繼承人,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見卷一第16 7至173頁、第183頁、第191至195頁),程金寶、程明山、 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 裁定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 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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