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39號
TNDV,104,訴,1139,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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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毛碧月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程德才
      程永文
      程美鳳
      程依瑩
      程冠淵
      程冠勛
      史麗琴
      程德勝
      程靖堯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王紹雲律師
上九人共同
複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   告 施峰盛
      施嘉雯
      施榮輝
      施富萌
      施榮隆
      施榮泰
      施卉蓁
      施惠珠
      黃豊裕
      黃豊富
      黃麗珠
      黃嫊(女米)住台南市○○區○○街000號
      黃豊章
      戴振鴻
      戴振興
      戴素惠
      程金寶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明山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建崴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素雲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程仁和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大秤於起訴後之民國104年9月10日死亡,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其繼承人,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見卷一第16 7至173頁、第183頁、第191至195頁),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 裁定由程金寶程明山程建崴程素雲程仁和為被告程 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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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