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129號
PCDV,88,重訴,129,20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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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七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林永勝律師
         黃斐旻律師
         李永然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曹馨方律師
  被   告  板橋市公所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三十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池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原   告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0八號二樓
  送達代收人 石文玲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七樓之二
  被   告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三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池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三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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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