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七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林永勝律師 黃斐旻律師 李永然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曹馨方律師 被 告 板橋市公所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三十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池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原 告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0八號二樓 送達代收人 石文玲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七樓之二 被 告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三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池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三0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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