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仁愛我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宜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二九一巷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二二巷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八號七 訴訟代理人 李俊瑩律師 莫怡萍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B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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