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604號
PCDV,88,訴,604,20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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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仁愛我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宜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二九一巷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二二巷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八號七
               
  訴訟代理人  李俊瑩律師
         莫怡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B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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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