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仲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仲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仲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