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532號
TNDM,105,易,532,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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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隆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隆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隆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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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