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
原 告 辛○○
被 告 乙○○○即甲○
己○○即甲○○
庚○○即甲○○
丙○○即王黃通
丁○○即甲○○
兼右 共同 戊○○兼甲○○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權領取補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