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無權領取補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593號
PCDV,88,訴,1593,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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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
  原   告 辛○○
  被   告 乙○○○即甲○
        己○○即甲○○
               
        庚○○即甲○○
        丙○○即王黃通
               
        丁○○即甲○○
  兼右 共同 戊○○兼甲○○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權領取補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丘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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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