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oft Crop.)
代 表 人 Benjamin O.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智衡
共 同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瑩律師
被 告 盧韋廷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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