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28號
TPDV,99,重訴,128,2016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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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後段關於「但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柒佰壹拾別萬捌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臺幣柒佰壹拾捌萬捌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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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