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3年度,28837號
TPDV,93,票,28837,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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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票字第28837號
抗 告 人 林進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
票字第2883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7 月12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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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