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948號
TPDV,105,除,948,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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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宋敏蓉(即宋信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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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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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139329-2 │1 │1000│
├──┼────────────┼───────┼──┼──┤
│0002│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14005-6 │1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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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