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934號
TPDV,105,除,934,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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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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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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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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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晶星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1月20日 │49,500元 │ON8403895 │
│ │公司 王嘉酈│銀行忠孝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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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