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901號
TPDV,105,除,901,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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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張淑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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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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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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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復源│華南商業銀│105年2月10日│32,000元 │LD-2741981│
│ │ │行瑞祥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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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