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觸動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訓廷
訴訟代理人 鄭佩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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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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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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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104年11月19日 │700,000元 │3931623 │
│ │銀行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松興分公│松興分行│ │ │ │
│ │司 陳秀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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