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74號
TPDV,105,除,874,201607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張晶晶(即蔡茵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7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089-ND-0076873-5│普通股│1 │1000│
│ │有限公司(原名聯信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089-NX-0005959-4│普通股│1 │110 │
│ │有限公司(原名聯信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