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宇本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圭璋
代 理 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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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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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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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本國際投資│合作金庫│105年2月19日│200,000元 │PQ3283475 │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林圭璋 │五洲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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