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63號
TPDV,105,除,863,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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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李慧芬(即劉明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 年6 月 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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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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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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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0219186-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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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