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16號
TPDV,105,除,81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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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駿馬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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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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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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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駿馬國際│玉山商業│105年1月21日│30,000元 │AK4440273 │
│ │電子商務│銀行南京│ │ │ │
│ │有限公司│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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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馬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