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曾語蘋
被 告 伯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大衛
被 告 許伯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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