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96號
TPDV,105,訴,796,2016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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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李正皓 
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律師
被   告 郭豐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臉書網站(網址為http://facebook.com)個人網頁上如附表3編號1、2、3所示之言論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 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 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 事訴訟法第15條、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行 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行為 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而丙 主張在B地甲報社公司之報紙及乙網路公司之網頁,均可見 系爭妨害名譽之報導,且丙居住於B地,不失為一部實行行 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故B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 結果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其個人Facebo ok社群網站(網址為http://facebook.com)動態時報頁面 (下稱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 研究社所設置於網際網路之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Gossiping 看版(下稱PTT網站八卦版)貼文惡意攻擊、詆毀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原告名譽。 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連接網際 網路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以文字侵害原 告名譽,參照前述說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凡一部實 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本院管



轄區之臺北市,應可見上開網路文字,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即屬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本院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 訟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於民國105年1月28 日2時17分,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所貼妨害原告名譽之貼文 予以移除。㈡被告應將附件1之道歉聲明啟事發表於臉書網 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附件1之 道歉聲明啟事。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暨法 定遲延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頁)。嗣經本院通知補正刊 載道歉啟事之具體請求內容,原告遂於105年3月25日以民事 準備㈠狀補正並變更為:被告應將附件2之道歉聲明啟示, 以不小於字型12之大小字體、16分之1版篇幅,刊登於自由 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1日;將附件2以不小於 字型12之大小字體、單行間距之行距,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 及PTT網站八卦版,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附件2之道歉聲明 啟事等語;復於該民事準備㈠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 告應將其於105年1月28日2時17分、105年2月3日7時12分、 105年2月24日11時26分,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所貼妨害原 告名譽之貼文予以移除;及變更訴之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1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3-34頁 )。核原告上開補正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並追加請求 被告應在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示及移除105年2月24日11時26 分臉書貼文內容,及擴張請求被告所負賠償責任等情,屬更 正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擔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 ,被告亦為同黨黨員,於前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完畢後,被 告分別為:
㈠、於105年1月28日上午2時17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網站頁面,在其個人頁面公開貼 文載稱:「你在2014年底九合一敗選後,你去酒吧獵豔幾次 ?你去林森北戰酒店幾次?」、「你是否在獵豔後,拍過女 生的性愛影片?甚至還進一步,是在女生不知情的狀況下記



錄戰果?(很抱歉,這部分材料我要留在法院說,隨便公布 可能會被『選擇女主角』後上傳到奇怪的論壇,當成報復) (PS.李宗瑞也姓李)」等文字(下稱系爭1.言論)。㈡、另於105年1月30日上午0時16分,被告於PTT網站八卦版,利 用自己申請之帳號「Demonpriest」,以「【問卦】酒店消 費一桌大概多少錢?(我是方丈)」為標題,撰寫文章載稱 :「然後,我在裡面逛阿逛的,看到一桌男女跟老闆喝開了 ,桌上滿是高梁、whisky、香檳,空氣中滿是酒香、女人香 、還有男人的廉價古龍水與腳臭味。」、「裡面有個男生我 看得特別不爽,他身穿灰色執行長深V、CK執行長潮褲、戴 著執行長項鍊、穿土色執行長潮鞋、左耳戴耳環」等文字( 下稱系爭2.言論)。
㈢、於105年2月3日上午7時12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在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網站頁面,在其個人頁面公開貼文 載稱:「我有一個請求,各位遇到李正皓時,請他快點告, 沒種告,就公開向受害人道歉」等文字(下稱系爭3.言論) 。
㈣、於105年2月24日上午接受媒體採訪時陳稱:「李正皓在一個 不夠小心的情況下,被女生發現李正皓偷拍的影片」、「七 到八個,這是我收到的資訊」、「七八個人的消息,是其中 一個被害人,但這被害人是不是李正皓說的前女友,我要保 留。」、「看到七八個人被偷拍的影片這條資訊,是其中一 個人受害人跟我講的」等語(系爭4.言論);復於同日上午 11時26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 之臉書網站頁面,公開貼文載稱:「1.所有的遮罩,只要當 事人願意公開,我就會重新上傳沒有遮罩的版本。我只能憑 我的判斷去遮罩,以保護消息提供源不願曝光的初衷。」、 「2.『來源01』是我對話最多的,但也是我承諾下的最重的 。大家如果看『來源01_日期0128』應該就能明白了。到了 『來源01_日期0129』因為資訊太多,所以紅通通一片,請 包涵。」、「因此,我還是要對許多『猜測她是誰』的說法 保留,這是誠信原則。但是,如果他願意公開全部,那我一 樣會上傳完全公開的版本。最後,如果這些對話與其他報導 雷同,我只能說是巧合。以上。」等文字(下稱系爭5.言論 )。
㈤、使他人誤認原告於103年11月29日之公職人員選舉後駐足流 連於酒店,並涉有偷拍性愛影片。然被告所為系爭1.2.3.4. 5.言論不僅均與事實不符,被告亦未向原告為任何查證,且 該言論係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而其所為之系爭1.2.3.4.5.言論造成社會大眾產生原告負



面評價,原告之個人形象、人格評價以及社會地位因此受到 嚴重貶損,實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使原告精神上受 有極大之痛苦及壓力。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 撫金10萬元,並應將系爭1.3.5.言論貼文予以刪除,暨將如 附件2所示之全部內容,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 時報、聯合報1日及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PTT網站八卦版中 ,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併聲明:⑴被告應將其於105年1 月28日2時17分、105年2月3日7時12分、105年2月24日11時2 6分,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所貼妨害原告名譽之貼文予以 移除。⑵被告應將附件2之道歉聲明啟示,以不小於字型12 之大小字體、16分之1版篇幅,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1日;將附件2以不小於字型12之大小字 體、單行間距之行距,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 版,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附件2之道歉聲明啟事。⑶被告 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政治人物,惟社會評價本即不高,因此被 告言論並未貶抑原告評價。又被告係自訴外人徐○(下稱徐 ○)得知原告流連酒店及涉嫌偷拍性愛影片情事,徐○為原 告前女友,被告與徐○經充分討論,徐○並向被告提示其與 原告LINE對話內容,被告合理確信徐○提供之消息為真實。 又原告流連酒店時點為撤換國民黨總統候選人即訴外人洪秀 柱前一晚,原告卻毫不避諱在酒店飲酒作樂,嚴重傷害支持 國民黨群眾政治情感,且原告在酒店之消費關乎國民黨辦公 室公費申報是否屬實,非純屬個人私德而與社會公共利益無 涉之事;原告是否有偷拍性愛影片則涉犯恐嚇罪嫌,內容涉 及高度公共性,被告並無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害原告名 譽,自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併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擔 任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被告亦為同黨黨員,為兩造所不爭 執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
㈡、於105年1月28日上午2時17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 在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公開貼文發表系爭1.言論,有網 路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8-9頁)。
㈢、於105年1月30日上午0時16分,被告於PTT網站八卦版上,利 用自己申請之帳號「Demonpriest」,以「【問卦】酒店消



費一桌大概多少錢?(我是方丈)」為標題,撰寫文章發表 系爭2.言論,有網路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10頁)。㈣、於105年2月3日上午7時12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在 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公開貼文發表系爭3.言論,有網路 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
㈤、於105年2月24日上午,被告接受媒體採訪時公開陳稱系爭4. 言論;復於同日上午11時26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 在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公開貼文發表系爭5.言論,有蘋 果日報網路新聞列印畫面、網路列印畫面、新聞採訪繹文、 東森新聞網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44、49、126-128、1 30-136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之系爭1.2.3.4.5.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 致原告受損,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應審究為:㈠被告發表系爭1.2.3. 4.5.言論,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㈡如是,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刪除系爭1.3.5.言論及登報併 在網路上道歉,是否有據?茲析述如下:
㈠、被告發表系爭1.2.3.4.5.言論,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 例要旨參照。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故意 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 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而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 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又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 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 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 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 一致,是上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而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亦在不罰之列。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 其言論係屬真實者,倘未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或 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 外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 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 ,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 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 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 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 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 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 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參照)。惟事實陳 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 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 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 ,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 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 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116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原告於系爭1.2.言論中陳稱「你去酒吧獵豔幾次?你 去林森北戰酒店幾次?」、「看到一桌男女跟老闆喝開了, 桌上滿是高梁、whisky、香檳,空氣中滿是酒香、女人香」 等文字,使一般閱讀者認為原告涉足酒店笙歌,被告復進一 步質疑:「你說你不是權貴,你是如何在快樂王國展現那些 消費能力?」等文字,讓一般閱讀者生有原告挪用國民黨公 款至酒店花費之印象;復於系爭1.4.5.言論中陳稱:「你是 否在獵豔後,拍過女生的性愛影片?甚至還進一步,是在女 生不知情的狀況下記錄戰果?」、「沒種告,就公開向受害 人道歉」、「李正皓在一個不夠小心的情況下,被女生發現 李正皓偷拍的影片」、「七到八個,這是我收到的資訊」等 文句,使一般閱讀者認為原告有未經女性同意而偷拍性愛影 片之舉,涉嫌刑事妨礙秘密罪嫌,堪認原告之社會評價業已 受到貶抑,其名譽權業已受到損害。被告雖辯稱:原告於其 發表系爭1.2.3.4.5.言論前,社會評價即不佳,其前開言論 不足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惟不論原告原本社會評價如 何,依被告所發表之言論,顯然寓含原告挪用國民黨公款及 涉犯刑事妨害秘密罪責之人格負面評價及責難意涵,而衡以 原告於斯時為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並參加歷次國民黨全國



性選舉輔選活動,一般人對於政治人物之生活自律、自制及 品性有相當大之期待,而被告前揭言論確實有致一般人認定 個人品格有疑義,顯見足以認定為貶低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 ,致原告之名譽受損,且被告為前揭言論時亦當知悉該言論 足以貶低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亦即被告 為前揭言論時知悉其為該等言論者,會造成原告之名譽受損 ,被告仍為前揭言論,即難謂無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決意旨,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前揭言論即所陳述之事實係屬 真實,或被告業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係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始得免責。 ⒊觀諸系爭1.2.3.4.5.言論之內容,並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 解、評論或價值判斷,而係以「事實陳述之方式」直指原告 挪用國民黨公款流連酒店喝酒及獵豔,並涉有未經同意偷拍 性愛影片,則前揭言論所涉事項應認屬事實陳述,具有可證 明性,足堪認定。被告辯稱系爭1.2.3.4.5.言論之消息來源 主要來自接獲原告前女友徐○檢舉,經向徐○為合理查證後 ,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前揭言論確為真實,應屬免責之事 由云云。然查:
⑴就指涉原告挪用國民黨公款駐足酒店之言論部分,審酌被告 提出與徐○臉書私訊對話記錄:「Stacy Hsu(即徐○):他 月收五萬。還能在酒吧這樣撒錢。也蠻誇張」、「方丈(即 被告):那就是他有存錢去撒吧?Stacy Hsu:他很重視這 塊。沒有。哈哈。所以就覺得很奇怪」、「方丈:如果闊氣 的頻率太高,那真的有調查空間,但是久久一次,可能打腫 臉充胖子」、「Stacy Hsu:他不是久久喔」、「方丈:常 常闊氣?是2014年6月以後的事嗎?還是之前?」、「Stacy Hsu:之後。我認識他不到一年」、「方丈:那個時間蠻關 鍵的,他之後才升主管」、「Stacy Hsu:嗯」、「Stacy H su:哈哈。所以大家都知道他私生活很"精彩"?」、「方丈 :算是不難猜」、「Stacy Hsu:嗯」、「方丈:但我就沒 接觸到你們這些第一手互動的人」、「Stacy Hsu:因為沒 有人知道真相吧」、「方丈:對阿,所以我指控他的13點, 沒列這部分」、「Stacy Hsu:哈哈。我應該是他眾多妃子 第一個知道真相」、「Stacy Hsu:李都去酒吧。夜店很少 。還有林森北酒店」、「方丈:喔喔,我外行XD,在我看來 都以為一樣。是喔他還有戰酒店?」、「Stacy Hsu:有」 、「方丈:那天的情況,你有辦法回憶看看嗎?」、「Stac y Hsu:有」、「方丈:日期和時間,店家,資訊都試著回 憶看看」、「Stacy Hsu:我都知道。店家老闆是李正皓好 朋友」、「方丈:那時間還記得嗎?」、「Stacy Hsu:記



得」、「方丈:那天你們在包廂嗎?」、「Stacy Hsu:10/ 16」、「方丈:除了剛剛那個靴子女生,你這個女生,還有 誰?」、「Stacy Hsu:他那邊沒有包廂」、「方丈:2014 的1016?」、「Stacy Hsu:女生就我們兩個。2015」、「 方丈:還是2015的1016?旁邊還有服務生嗎?」、「Stacy Hsu:就老闆。老闆都會來跟我們喝。招待。這樣」等語, 有被告與徐○臉書對話記錄網頁列印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0-77頁),是由前開對話記錄可徵,徐○僅提供被告 有關原告涉足酒店乙事之資訊,並未指摘原告涉有挪用國民 黨公款之事實,被告亦僅係對於原告何以得時常駐足消費昂 貴之酒店及酒吧心生疑惑,從未進一步查證國民黨公費是否 確經挪用、原告於酒店消費之資金來源、公費用途是否包含 公關費而得合理在酒店、酒吧中消費等情事,卻於社群網站 中,即逕自以原告涉足酒店之事實推論並質疑原告有挪用國 民黨公費、虛報假帳之情事,而發表系爭1.2.言論,被告之 舉已足資認定未為相當之查證而得以合理相信為真實,要難 據此逕認被告無故意或過失。
⑵就指涉原告偷拍性愛影片之言論部分,考諸被告提出與徐○ 臉書私訊對話記錄:「方丈:你說的影片,是只有你被他拍 ?還是你跟他一起入鏡?」、「Stacy Hsu:只有我。他很 聰明不入境(即鏡之誤)。除非要他脫褲子比對」、「方丈 :應該就是『那種』影片吧?你在影片內的表現是?同意嗎 ?」、「Stacy Hsu:影片內女生似乎都不知道被拍」、「 方丈:喔?所以不只你?」、「Stacy Hsu:李宗瑞的新聞 你知道吧」、「方丈:恩,我知道。你掌握到的人數有幾人 ?」、「Stac y Hsu:7-8個吧」、「方丈:影片的地點在 ?」、「Stacy Hsu:他手機裡」、「方丈:我說場景是他 家嗎?」、「Stacy Hsu:是的。他左手手環也都有入境」 、「S tacy Hsu:他偷拍很多人。我可以確定」、「方丈: 但是只寫拍有點弱?喔喔!你跟他對話有提到偷拍嗎?不然 怎知道?」、「方丈:好了,第三版,把威脅、偷拍都拿掉 ,換成模糊說法,用問的。」等語,有被告與徐○臉書對話 記錄網頁列印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88頁),可認 被告係藉由向徐○查證原告可能涉及偷拍性愛影片等情事, 惟原告是否果未經被拍攝之人同意而偷拍性愛影片、遭偷拍 之確切人數,甚至拍攝影片內容等節,僅由徐○個人片面向 被告宣稱,卻無法詳述前開各節,或提供查證方式、途徑, 甚至徐○亦自陳影片女生「似乎」不知道被拍,可徵徐○實 無從確認影片內容是否確未經被拍攝人同意,被告卻僅憑徐 ○臆測之詞,即逕發表原告涉嫌偷拍7至8人性愛影片之言論



,難認就此已有盡查證義務,而謂被告無故意或過失之情。 雖徐○另提供其與原告Line對話內容供被告查證,然揆以對 話內容:「原告:想想什麼狗屁法條有用的話,李宗瑞的影 片為何隨便找都一堆」、「徐○:但是李宗瑞現在在哪」、 「原告:所以你不要惹我。我們好好相處。就很棒。當面刪 除我不能備份?我們好好相處。當朋友。真心的朋友。你不 要弄我。有一天那些影片自然會消失。我這輩子沒害過人。 也沒威脅過人。你是第一個。」、「原告:她說一個女生的 好姐妹。跟他爆料。有可能是你嗎?」、「徐○:不是」、 「原告:我其他都很安全。確定?那他就是唬爛」、「徐○ :而且你怎麼知道其它很安全。靠現在怎麼辦」、「原告: 沒有。真的很安全,我自己的事自己知道」、「徐○:你真 的沒有把影片給別人看?」、「原告:恩」等語,有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8-101頁),是故從原告 與徐○之對話內容中,亦無從知悉原告是否涉及偷拍性愛影 片,以及拍攝影片人數等情,益徵徐○雖有告知被告原告可 能涉及偷拍性愛影片,但影片內容及人數均無從得知真實性 ,被告從未進一步查證,足證被告發表系爭1.3.4.5.言論前 並未確認是否有7至8位遭原告偷拍性愛影片,或原告果真持 有相關影片,亦即被告發表系爭1.3.4.5.言論之前,難認有 盡查證義務。
⒋從而,被告所為系爭1.2.3.4.5.言論性質上均屬事實陳述, 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被告應先為合理查證,且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被告卻僅從原告前 女友徐○對話內容得知前揭訊息,並未確認徐○所述是否有 偷拍7至8位女性之性愛影片真實性,及逕自主觀臆測原告流 連酒店之消費乃出於挪用國民黨公款,率爾發表系爭1.2.3. 4.5言論,堪認被告並未達合理查證而確認系爭1.2.3.4.5. 言論為真實之程度,難謂其無過失,並不具前述阻卻違法事 由。
㈡、如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刪除系爭 1.3.5.言論及登報及在網路上道歉,是否有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 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 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 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 告於被告為前揭侵權行為時,為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國民 黨為我國政治領域重要政黨,適逢轉型爭取選民認同之際, 身為政黨幹部之原告道德操守自屬外界關切之焦點,而為選 民願否繼續支持國民黨重要評斷標準之一,被告指稱原告涉 嫌挪用國民黨公款及偷拍7至8位女性性愛影片,而質疑原告 人品乃至於是否適合擔任國民黨黨內重要幹部,顯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茲原告時為國民黨青年團幹部,並為新聞媒體 時常採訪對象,乃具全國性知名之政治人物,系爭1.2.3.4. 5.言論不實指控其挪用國民黨公款,及偷拍數位女性性愛影 片,足使其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其精神上所受到 之痛苦應屬甚詎。復查被告同為國民黨黨員,碩士畢業,10 2、103、104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6萬5,807元、41萬6,849元 、34萬2,762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及投資;原告為博士肄業 ,擔任國民黨幹部,於102、103、104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5 8萬5,258元、61萬1,866元、83萬4,071元,名下無其他財產 及投資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可證(本院卷第137-138頁、第143-155頁)。本 院審酌兩造前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被告查證未達 合理方式並確認為真實之程度,即逕為前揭言論,貶損原告 人格之社會評價,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金額之 請求,即屬無據。
⒉再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 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明。而所謂「適當處分」, 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如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 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 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參照)。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 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參諸上開大 法官解釋文暨理由書所闡釋之意旨,法院仍應就原告名譽權 受侵害之情節輕重與強制被告表意之內容等事項,審慎斟酌 而為適當之決定,非謂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法院即須依 原告所聲明回復名譽之方式一律准許,始符合憲法第23條所 定之比例原則並兼顧雙方基本人權之維護。查原告請求被告 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臉書網站個人 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刊登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原告名譽之



方法。經查,被告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張貼發表系爭1.3.5. 言論,及於PTT網站八卦版張貼發表系爭2言論,貶損原告之 名譽,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原告請 求被告應將發表於臉書網站個人網頁之系爭1.3.5.言論之全 部內容移除,並應將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啟示以不小於字型 12之字體、16分之1版篇幅,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各1日;並以不小於字型12之字體、單行 間距之行距,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以道 歉啟事為標題刊登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但系爭1. 言論中之文章僅如附件3編號1所示,系爭2.言論中之文章僅 如附件3編號2所示,系爭3.言論中之文章僅如附件3編號3所 示(包含附件)之言論內容,貶損原告之名譽,其餘部分言 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應尊重被告及其餘回應之讀者 發表言論之自由,原告請求將系爭1.3.5.言論內容中未侵害 原告名譽之部分一併刪除,自乏依據。再報紙與網站閱覽群 不同,被告上開言論僅發表於網路,將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 發表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移除,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 告請求被告另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尚難認具必要性,非屬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審酌兩造紛爭肇因於國民黨於103 年11月29日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敗選,距今已 逾1年半餘,是為避免道歉啟事登載於臉書網站及PTT網站八 卦版,致其餘原本未瀏覽被告臉書網站個人網頁而不知情之 人,或已淡忘此事之大眾,反而重新獲悉兩造之糾紛,反無 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如附件3編 號1、2、3所示言論,自被告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予以移除 等語,洵屬有據,逾此部分,即無可取。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 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自民 事準備㈠狀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05年3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05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 告移除臉書網站其個人網頁上如附件3編號1、2、3所示內容 之言論,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0,000元,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關於本判 決主文第2項部分,即被告刪除其臉書網頁上如附件3編號1 、2、3所示內容之言論,因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於判決確定時始得視為已有 意思表示,自不得以宣告假執行之方式,使其意思表示之效 力提前發生,是原告聲請就此部分宣告假執行,顯於法不合 ,自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件1
┌──────────────────────────┐
│道歉聲明 │
│本人郭豐碩,民國105年1月28日於Facebook及後續於臺大批│
│踢踢實業坊BBS電子佈告欄未經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公然 │
│誣指李正皓先生,嚴重損害李正皓先生之名譽,本人謹向李│
│正皓先生,鄭重道歉,並鄭重聲明本人日前所為關於李正皓
│先生之所有言論均非真實,謹此聲明。 │
│此致 李正皓先生 │
│道歉人 郭豐碩
│ │
└──────────────────────────┘
附件2
┌──────────────────────────┐
│道歉聲明 │




│道歉人郭豐碩,自民國105年1月28日起陸續於個人臉書頁面│
│(網路化名「方丈」)、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電子佈告欄 │
│、媒體採訪中,公開誣指李正皓先生偷拍女性性愛光碟、喜│
│好流連酒店之言論,已嚴重損害李正皓先生之名譽。道歉人│
郭豐碩謹向李正皓先生,鄭重道歉,並鄭重聲明道歉人日前│
│所為關於李正皓先生之所有言論均非真實,謹此聲明。 │
│此致 李正皓 先生 │
│道歉人 郭豐碩
└──────────────────────────┘ 附件3
┌──┬────────────────────────┐
│編號│ 應刪除之內容 │
├──┼────────────────────────┤
│1 │你在2014年底九合一敗選後,你去酒吧獵豔幾次?你去│
│ │林森北戰酒店幾次? │
│ │你是否在九合一敗選後繼續「夜晚的快樂王國」?你說│
│ │你不是權貴,你是如何在快樂王國展現那些消費能力?│
│ │你是否在獵豔後,拍過女生的性愛影片?甚至還進一步│
│ │,是在女生不知情的狀況下記錄戰果?(很抱歉,這部│
│ │分材料我要留在法院說,隨便公布,可能會被「選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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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