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2號
原 告 詹洪美妙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華霖、畢如億、張延祥、張安娜間請求遷讓房
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係請求被告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
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不併計基地之價額)核定之。
惟查,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值(包括
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
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