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55號
TPDV,105,訴,3155,201607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自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