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25號
TPDV,105,訴,3125,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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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5號
原   告 謝榮銓  現於新店戒治所
被   告 孟立中
      孟柔吟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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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