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10號
TPDV,105,訴,3110,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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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0號
原   告 馮菽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被   告 信義線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潤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
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
請求,故應認係財產權之範圍,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
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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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