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9號
原 告 賴淑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0萬6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
1608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9萬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