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51號
TPDV,105,訴,2651,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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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告 張慶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幼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知,與系爭房地(即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627建號建物
)相鄰、同類型五層樓公寓、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坪單價
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88元,此有上開查詢表1件附卷
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8萬4288元(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計算式:28.0599坪(系爭房屋面積)×43萬7788元=1228萬42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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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