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潘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5年8月19日前補正以下事項:VISA信用卡申請書完整版、信用卡繳款明細、滿福貸歷史交易明細,並說明附表序號1、2、3信用卡本金及計息計算方式。及附表本金總計金額為643,861元,與原告主張692,749元有所差距原因為何,並詳細說明信用卡及滿福貸本金、利息、其他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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