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44號
TPDV,105,訴,1944,2016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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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王雪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志豪游佳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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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