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蘇連發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錫忠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蔡孟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 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