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丁○○○公司
(MICROSOFT CO
法定代理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羅惠玲律師
陳美卿律師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二七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徐蘭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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