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陳金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陳李端相關醫療照護單據(影本)及
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將相對人陳李端名下不動產予以處分
之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陳李端有何利益並提出可供釋明
之證據,及提出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係為相對人利益
而處分相對人陳李端上揭不動產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林碧靜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
監護宣告之人陳李端之不動產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 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