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239號
TPDV,105,消債補,239,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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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主旺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彭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戶籍地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是否即為現住地?房 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戶籍為何設 於該處?應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最 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 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 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 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三、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洪秀鳳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洪秀鳳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四、聲請人103年6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洪秀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3年6 月起至105年6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 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 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 、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 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3年6月起至105年6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6月起至105年6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洪秀鳳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 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二、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洪秀鳳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 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 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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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