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符李文滿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聲聲請狀中陳述其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 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債務前置協商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協商條件為每月償 還2萬元...等,應提出此協商文件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之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其還 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 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四、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