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138號
TPDV,105,法,138,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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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張德聰即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6年10月9日以台76高字 第四七八六四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6年 10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2冊、第15頁第 1228號)。因為使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符合教育部財 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及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第12條、第 17條之規定,並提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復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爰聲請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於 105年7月5日臺教社(三)字第1050088556號函、董事會議 紀錄、法人登記書等資料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 105年7月5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50088556號函表示許可 前開變更,有教育部105年7月5日臺教社(三)字第1050088 556號函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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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