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9號
TPDV,105,家訴,39,2016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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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顏周梅芬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
      林周秋月
      周綉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原   告 張土傳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
      張連丁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
      張忠進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富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
      張合 即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
      張銀淵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周燦
      周萬福
訴訟代理人 周煥勛
被   告 周萬子
      周天送
      周娟娟
      周張玉雲
      周育如
      周俊伸
      周侯勳
      周映貝
      周國賓
      周萬榮
      邱志昇
      邱筱婷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   告 周紹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土傳張連丁張忠進張家富張合張銀淵為原告張周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 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死亡,限同造之繼承人得承受訴訟, 民國63年8月27日第四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著有明示。二、經查,本件原告張周雪業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死亡,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同造繼承人承受訴訟,始 為合法。查原告張周雪之同造繼承人為原告張土傳張連丁張忠進張家富張合張銀淵,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情 事,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茲因原告張土 傳、張連丁張忠進張家富張合張銀淵等六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 職權裁定命原告張土傳張連丁張忠進張家富張合張銀淵等六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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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