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久文
代 理 人 藍光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下列文件:
1、親屬關係公證書。
2、委託書。
3、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
(三)被繼承人李全平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全平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