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5年度,34號
TPDV,105,司聲繼,34,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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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久文
代 理 人 藍光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下列文件:
  1、親屬關係公證書。
  2、委託書。
  3、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
(三)被繼承人李全平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全平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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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