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78號
TPDV,105,司聲,778,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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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詳
相 對 人 竺信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20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65,350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3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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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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