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魏兩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袁訓台之養父袁彝鴻、生母魏勉之除戶謄本或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四)被繼承人其他3順位繼承人之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