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160號
TPDV,105,司繼,1160,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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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魏兩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袁訓台之養父袁彝鴻、生母魏勉之除戶謄本或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四)被繼承人其他3順位繼承人之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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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