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59號
TPDV,105,司拍,159,2016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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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登豐
相 對 人 林抱
相 對 人 徐立克
即債務人       23號7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關 係 人 彭麗卿(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詹舒婷(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詹舒雯(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詹秉豐(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詹凱卉(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詹博丞(即詹邦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詹博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博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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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