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亞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琇瑛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如係向銀行購買支票,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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