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039號
TPDV,105,司催,1039,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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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亞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向銀行購買支票,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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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