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955號
TPDV,105,司促,9955,201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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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雪娥(即陳嘉隆之繼承人)
      陳汶敏(即陳嘉隆之繼承人)
      陳重江(即陳嘉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四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簡四海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 簡四海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5年6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雖於105年7月1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 ,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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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