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36號
TPDV,105,司促,983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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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
代理人        住同上
      黃世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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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