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財團法人繼俊紀念文教基金會
代理人 住同上
黃世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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