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杜碧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庭嬅(原名林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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